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1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但不包含子公
司之大陸籍員工。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被授與認股權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級責任、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與未來展望等,由董事
長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認定之。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
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
認購股權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46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46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
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各分次
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
,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
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40%
屆滿3年:70%
屆滿4年: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及已具行使
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終止勞動契約,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
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4.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外,自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未及於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得由繼
承人於行使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延展並經董事長核可後為之,
惟延展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因受職業傷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