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下半年將對台灣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證券商強化防制洗錢列為重點項目,包括確認客戶身分等程序應確實落實,呼籲證券商加強留意。
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是全球最大的區域性防制洗錢組織,台灣以Chinese Taipei名義加入,下半年進行第三輪評鑑。其中審查分為兩構面,技術遵循評鑑針對40項建議評估法制基礎完善性,效能評鑑針對11項直接成果評估達成程度,同步重視行動成果。
為幫助證券商掌握洗錢防制要點,金融證券周邊單位發布問答集,彙整主要議題如下。
問:證券商因投資需要與金融同業進行交易或至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是否需要對該金融機構進行身分辨識評估?
答:證券商因投資需要與金融同業進行交易,雙方都要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至於證券商以客戶身分至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帳戶,僅需由受理開戶的金融機構執行確認措施。
問:如果「客戶」對象為基金,是否以管理機構(order placer)做對象審視?
答:證券商客戶若為公募基金,且管理機構係受台灣監理的金融機構或設立境外,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制訂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以該管理機構為審查對象。若證券商客戶為私募基金,則應以客戶做審查對象。
問: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稱「代理人」定義,證券商法人客戶的有權交易人是否同屬代理人?
答:辦法所稱代理人,包括代理客戶(法人或自然人)開立證券帳戶的代理人,以及被授權交易者,因此法人客戶的有權交易人員也屬代理人。
問:證券商產品及服務中,是否須對股務代理及承銷業務(如輔導上市櫃、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的法人客戶進行身分確認?
答:證券商均須對股務代理及承銷業務的法人客戶進行身分確認,但若該法人客戶為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且非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的高風險區域,也未有足夠資格懷疑該客戶涉及洗錢或資恐情形,以及未發行無記名股票,可免驗證受益人身分。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