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投信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證交所公告修訂新增「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注意事項」,未來投信若申請指數資格認可,半年後尚未取得ETF募集核准,可再展延半年。
證交所說明,本次規範修正,主要考量有投信反應,半年內完成指數資格及ETF募集核准,流程上較緊湊,特別是申請海外指數,涉及外幣投資,須經中央銀行出具意見書,因此延長時程。
修正後的「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注意事項」,新增發行人應自證交所函知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基金募集,如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得再延長六個月。<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