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8號。
2.事實發生日:107/03/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訴人蔡英俊及陳宜妶請求被上訴人(本公司)給付退休金。
4.處理過程: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付上訴人蔡英俊新臺幣357,956元,
給付上訴人陳宜妶新臺幣314,095元及民國10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利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對其判決理由甘難信服,將針對不利於本公司部分,與律師研議提出再審。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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