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曹桂蘭、胡美玲、蔣莉、蔣浩天
被告:江蘇驊盛車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法院名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8)蘇民再47號
2.事實發生日:107/03/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子公司江蘇驊盛車用電子(股)公司接獲大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寄送之應訴通知書。
原告:曹桂蘭、胡美玲、蔣莉、蔣浩天與被告本公司之子公司江蘇驊盛車用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因鰭式天線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
民法院(2016)蘇民終161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
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826號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蘇省高級人民
法院再審。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
重大立即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
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尚未做出有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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