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25)日公告放寬證券商為客戶設立的交割專戶規定,將過往限定的「活期存款」修改為「存款」,增加證券商作業彈性,但也同時增訂對定期存款的管控要求。
證交所公告,配合金管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放寬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銀行設立客戶交割款項收付專戶,由活期存款帳戶修正為存款帳戶,提高投資人使用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的彈性,修正第二項相關文字並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交割專戶分戶帳內款項存放於定期存款的配套控管措施。
配套措施指為第一、交割專戶分戶帳內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之存款,不得以定存單或其他約定自該專戶分離存放方式辦理;第二、證券商應與存放金融機構約定能隨時進行解約;第三、中途或到期解約時,所有本息應以轉帳方式轉回活期存款。
此外,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存放分配比率應維持該專戶適當流動性,並應指派專人對於該專戶流動性與安全性進行控管作業。<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