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制度引進台灣已15年、實務運作10年,至今仍問題不斷,衍生出獨董跳船潮、獨董被告,立法委員郭正亮在「2017獨立董事論壇」上說,「獨董做的好會被打到送醫院,做不好會被告上法院,台灣獨董如今徘徊在醫院和法院之間!」反映獨董制度被扭曲的嚴重程度。
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獨董角色能兼顧興利與防弊,可以為企業經營創造更多效益,據此110位獨董共同向監理單位喊話,期盼修改台灣獨董制度應自目前的不得少於2人,改採國際作法,獨董和審計委員會人數至少3位,占董事會比例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此外,獨立董事只是公司治理的一部份,多屬於兼任,不應要求「負全責」,且公司方要提供董監事保險。
根據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統計,獨立董事辭職人數從2014年的76人到2016年的112人,呈現逐年攀升。資誠永續發展服務董事長朱竹元認為,這個趨勢跟獨董責任過大、薪酬和法律保障不成正比,每當弊案發生時獨董常成眾矢之的,主因出在董事職責不清;董事成員同質化且參與度低等既存缺失上。
該論壇由HKiNEDA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首度在台灣舉行,該會會長范仁達身兼統一中控非執行董事。他昨天表示,由於香港的上市公司多為家族成員所控制,董事席次也多數由家族成員或大股東來擔任,有「強所有權、弱經營權」現象,相較美國經營階層持股比例低,有「弱所有權、強經營權」趨勢,香港與我國上市櫃公司家族或個人掌控結構類似,可以參考修改,亦以OECD準則分析專業獨立董事應具備的能力。
大會主席駱秉寬則指出,從「興利」「除弊」角色觀察,獨立董事既是經營者,也是監督者,獨董是董事會的成員,負經營成敗之責,又是代表投保中心、小股東、監管單位的代言人,角色如何協調?美國企業法規定獨立董事席次須過半,我國僅規定上市公司「獨董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席次五分之一」,獨董比例和多元性實有不足。
此外駱秉寬也從職能發揮來看,獨立董事得排除經營階層而與會計師或內部稽核「私下溝通」機制要充分揭露,已納入公司治理的評鑑指標,和香港、新加坡都規定獨立董事要出席股東會,來強化與投資人的溝通,及香港規範公司與關係人的交易應向證交所揭露,並應取得股東同意,專業獨立第三人的專家意見書制度等等,台灣還不夠落實或尚未實施,均值得參考。<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