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6/12/06
2.發生緣由:本公司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向臺中巿政府都巿發展局申請搭建
臨時性建築物作為展覽活動使用,惟因重新申請補正時點未符合相關規定,遭
臺中巿政府都巿發展局以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86條處新台幣424,544元
罰鍰(以工程造價依比例計算)。
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完成申請手續並經臺中巿政府都巿發展局同意搭建事宜,
將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424,544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人員作業管理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罰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