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11
2.預計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2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
新台幣12,000,000元。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
(一) 指標A:在職期間。獲配對象為本公司重要員工。既得時點為: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年時且仍在職者,可取回獲配之1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3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算,屆滿3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6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D.自給與日起算,屆滿4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 指標B:特殊或重大貢獻。
A. 公司新聘任且對公司未來發展有重大貢獻之員工。
既得時點為: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年時且仍在職者,可取回獲配之3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6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c.自給與日起算,屆滿3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對本公司之營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員工。
既得時點為:
a.自給與日起算,屆滿1年時且仍在職者,可取回獲配之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自給與日起算,屆滿2年時且仍在職者,累計可取回獲配之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發生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A.自願離職: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離職當日即視為
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B.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免職及資遣):其認購但尚未
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終止僱傭關係當日即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C.留職停薪及育嬰假: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員工,其認購但
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D.退休: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退休生效日起即視為
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E.一般死亡: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
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F. 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其認購但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
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方得申請領受其應繼承股份。
G.調職
(1)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員工轉任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購但尚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依照本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程比例,既得股份。
(2)員工如自請調職轉任至關係企業時,視同員工自願離職,自離職當日即視為未達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按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或具公司經理人身分,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
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項所
揭單一員工得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
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如以本公司股票106年4月19日興櫃均價每股68.35元,扣除每股認購價格10元後,
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58.35元,暫估發行後費用化金額合計70,020,000元,
暫定給與日為106年7月1日,依既得期間估算,每年分攤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6年0元、
107年34,426,500元、108年19,547,250元、109年10,794,750元及110年5,251,500元,
惟實際費用化金額應以給與日本公司普通股公允價值衡量。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105年5月11日已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