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最近發現有發行公司內部人因不瞭解相關規定,誤以手機方式,於證券商網路平台出借本身服務公司發行之股票。
這是金管會證期局行之多年的行政函令,但仍有許多人不熟悉法令。證交所提醒投資人,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7條之1:「借貸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不得自行或利用直接間接設立之境內外公司等他人名義,從事該標的證券之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
因此,投資人在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時,應特別注意自己身分,尤其是目前透過網路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十分方便,若本身屬於前述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就不能從事該標的證券之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以免違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