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表示,證券商不可違規受理非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否則將會受罰。
證交所近來對證券商進行專案查核時,發現證券商業務人員於受託買賣股票時,仍有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另亦發現有受理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敘明有價證券之數量或價格,卻逕行接受買賣。
證交所提醒證券從業人員,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亦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證交所重申,違反前項規定的從業人員將予以處置。
證交所也呼籲,投資人切勿將帳戶提供未具本人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或全權委託證券從業人員對買賣有價證券之決定。
證交所進一步表示,為確保市場交易安全,再次提醒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注意,投資交易才能更安全、更安心。<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