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於近期對證券商進行專案查核時,發現證券商受託買賣業務 人員於受託買賣股票時,仍有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代理 人買賣有價證券情事;另外,亦發現有受理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未 敘明有價證券數量或價格,卻逕行接受買賣情事。
證交所提醒證券從業人員,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以及「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不得受理非本人或 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亦不得接受客 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以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證交所重申,為了維護健全交易環境,違反前項規定之從業人員將 予以處置。
證交所也呼籲,投資人切勿將帳戶提供給未具本人委任書之代理人 買賣有價證券,或是全權委託證券從業人員對買賣有價證券決定,否 則引發爭議以及傷害,投資人權益恐受損。<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