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是否要導入新的資本規範,台灣證券交易所委託學者進行研究指出,券商可承作的業務相較於其他國家來的有限,且證券商目前已有多項管理辦法控管其風險,風險應較他國低,在政策建議上,除衡量台灣券商風險與他國之比較外,亦考慮券商業務特性,衡量導入各項規範。
證交所委託研究案為「現行證券商資本適足新制度有無需參酌巴賽爾(Basel)協定III之規定配合調整之研究」,政大商學院投資人研究中心、財務管理學系教授李志宏為計劃主持人。
研究指出,各國券商資本適足率標準比較下,目前台灣規範150%與200%較為嚴格。 而券商的業務特性與風險較銀行高,除了證券商能夠持有銀行所不能投資之標的外,如興櫃股票未受限制,且在收入變異與淨利變異上,券商的營收波動也高於銀行。但目前券商風險較高的特性已考量而反映在資本適足率的增提。
研究也建議,根據巴賽爾協定III國際規範準則,將比率訂為3%(槓桿倍數為33倍),目前英國將槓桿比率導入至大型投資銀行,槓桿比率維持3%之比率,中國大陸的銀行因監管較不易,因此訂定為4%的標準,但目前中國大陸券商正同步研擬槓桿比率相關規範,將朝銀行的規範跟進,台灣券商是否需要從嚴規範以5%為標準,有待評估。
至於在負債淨值比四倍之規定,研究中也建議標準放寬八到十倍。研究指出,台灣券商負債淨值比平均2.7倍,中國大陸、香港、南韓的槓桿倍數皆落在四至五倍的區間,歐美平均皆超過十倍,相較之下,台灣的規定太嚴格,建議應將標準放寬,以利台灣券商能更有國際競爭力。<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