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提醒投資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投資人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時,應清楚瞭解契約約定內容,避免造成無謂的交易糾紛。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日前接獲投資人申訴,指出在某一上市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案中,實際持有乙公司股票200張,其中委託證券商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有價證券借券信託150張,但最後股東名冊僅記錄其持有50張有誤。
證交所表示,經派員瞭解結果發現,受託證券商是依照與投資人簽訂的信託契約約定,出借其信託帳戶150張乙公司股票,並約定不參加股東會及受託證券商不轉寄送開會通知書,若股票已出借,受託證券商不辦理股票提前還券,遇除權息時也一樣。
另外,依信託法規定,投資人以信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於信託關係成立後,有價證券權利即須移轉於受託人,因此,股東名冊登載這位投資人持有50張,並沒有錯誤。<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