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表示,證券商辦理不限目的款項借貸業務已於5月3日起實施;截至6月17日止,共有元大證金、元大證券、元富證券、國票綜合證券等四家證券商及證金公司開辦此項業務,向客戶融通金額達16.77億元,富邦證券也將遞件申請開辦此業務。
業界形容,「證券商也能當銀行」,是此項政策開放的最大賣點。然而,證交所表示,大股東若向證券商借貸融通,由於所有權未移轉,並不需要向證交所申報;與以往向銀行辦理有價證券質借,因所有權暫時移轉到銀行而需要申報,兩者大不相同。
目前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黃金現貨、上櫃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以及非櫃檯買賣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等,皆可做為擔保物向證券商融通資金。<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