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表示,投資人違約,於他家證券商之信用交易須了結。
證交所券商輔導部表示,近期處理之案件中發現投資人A君在甲、乙兩家證券商都有開立信用交易帳戶,A君於甲證券商發生了違約交割,隔日早上乙證券商接收到A君於證券市場違約公告之訊息,當日(T日)即通知A君於次一營業日(T+1日)應自行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後,註銷其信用帳戶。
A君認為在甲證券商違約與其在乙證券商信用交易係各自獨立並無關聯,因此未予理會;乙證券商於T+2日開盤前未見A君有委託動作,因此逕將A君在乙證券商融資融券交易部位予以了結,A君對乙證券商提出申訴,經證交所派員瞭解,純為投資人不明瞭現行法規所致。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相關規定,投資人證券帳戶發生違約交割,其在他家證券商開立之信用帳戶,不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只能進行信用了結,了結融資融券買賣後即註銷其信用帳戶。<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