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界建議證交所應上市交易,讓股份自由流通,證交所昨(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從法規、國際比較及公益性等三方面考量,證交所上市尚非當務之急。
證交所指出,依據證交法第127條及128條規定,證交所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集中市場上市交易,股份轉讓對象也以證券商為限,因而在現行法規的規範下,證交所屬於公益性,而非純商業機構,是否適合上市仍有討論餘地。
證交所表示,各國政府為發展資本市場,對於交易所經營多有其特殊政策考量,即使是已上市的交易所,多國主管機關仍擁有指派董事或人事、業務的同意權,對股東持股也有限制,與一般上市公司差異甚大。
證交所經營旨在建構公正、效率及友善之資本市場,並非以營利為目標,除為服務上市公司籌集資金外,更肩負保護投資人權益、維持市場運作穩定與公正性、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公益性目標。
因此,證交所強調,其業務重點為辦理上市公司監理、市場監視、證券商管理、投資人教育等非營利性業務,以落實企業籌資更便捷,大眾投資更穩當的宗旨。以證交所具有上述的特許業務性質,因而不宜辦理上市。<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