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交所已正式公告修正完成相關條文,並新增訂「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有助證券商開拓財富管理業務,對證券商業務成長具有莫大助益。
有關證交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內容主要重點包括:
一、交割專戶不得提領現金,其資金移轉,以證券商與銀行事先約定的帳戶及帳號間移轉為限,移轉予客戶者,以客戶開立的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為限;交割專戶單日撥出至同一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之金額達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時,銀行應即通知證交易所及櫃買中心;交割專戶不得透支、設定質權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二、經客戶同意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的交割款項,應與證券商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交割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的款項收付範圍,並規範證券商辦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因作業疏失所生損失金額應由證券商負擔;證券商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率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訂定。
四、為加強保護投資人權益,訂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偏低者之退場機制。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有連2個月低於120%,證交所應通知券商停止留存客戶款項,券商應將留存之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結清客戶分戶帳。俟連3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150%以上,才能恢復辦理。<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