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4/04/27
2.發生緣由:金管會針對本公司辦理資金運用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
新台幣180萬元。
3.處理過程:本公司持有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及新北市新莊區副都心之不動產投資土地
向金管會申請展延即時利用期限,金管會核給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至103年12月31日,
屆期不得再申請展延,並應於期間內完成不動產之處分作業,惟本公司未能依限辦理。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8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金管會裁處書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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