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證券商風險控管機制,台灣證交所於8月15日公告修訂「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並於11月起計算券商10月評等。
證交所表示,主管機關為提升證券商競爭力,陸續放寬對證券商業務限制,以擴大證券商的業務經營範圍及資金運用的彈性。不過,為強化證券商風險控管機制,修訂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包括將自營及承銷業務相關指標納入一般風險指標,亦增訂多項特殊風險指標,以控管證券商經營新種業務之潛在風險。
配合本次法規修訂,證交所已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舉辦四場次宣導說明會以加強宣導。
證交所說,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是證券周邊單位進行專案檢查與選案查核之主要篩選依據,該預警作業包含一般風險指標及特殊風險指標。其中,一般風險指標採每月評等機制,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證交所就連二個月每月評分列為丁等、且無改善趨勢之證券商進行查核。
特殊風險指標則針對特定業務訂定預警訊息,一旦證券商該項業務達到預警訊息,證交所將就該項目進行瞭解,必要時亦將進行查核,本次分別就「款券借貸及信用交易」、「財富管理業務」、「店頭衍生性商品」、「發行認購(售)權證」及「保管客戶款項」等業務新增訂定預警指標。<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