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持續加強F公司監管,未來F公司董監事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 一將比照國內上市公司,自動解任,以符合國內公司法規定。證交所 表示,未來不管國內或國外上市公司,均一體適用。
證交所已於近日正式公告修改「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 事項檢查表」,自即日起生效,要求已上市掛牌F公司需限期修改公 司章程,或即將上市或擬將申請上市F公司,要出具承諾書承諾將修 改公司章程。
證交所表示,外國發行人(即F公司)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 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 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公司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的F公司:今(103)年送件者,應 出具書面承諾於上市掛牌前完成公司章程修改等;明(104)年以後 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完成公司章程等修改。二、已送件申請股票 第一上市,而其上市案尚未經證交所董事會通過之F公司,應出具書 面承諾於上市掛牌前完成修改公司章程等。三、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 ,已經證交所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賣的F公司,以及目前 已掛牌的F公司,應在最近一次股東常(臨時)會修正公司章程或組 織文件。<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