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表示,券商輔導部於近期處理案件,有某投資人之前融券賣出A股票,最近卻接到證券商的通知,要收取因標借A股票所分攤的費用,投資人不明現行證券相關規定,因而對該證券商提出檢舉。
經證交所派員瞭解,應係投資人不明瞭現行法規所致。信用交易係採「以資養券」的基本架構,融資客戶需繳五成保證金,而客戶買進的股票(即擔保品)是押在自辦證券商或證金公司,對取得客戶質設的股票,得作為其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而證金公司在融券券源方面,遠較自辦證券商來得充裕。
「當券賣客戶未回補」而融資客戶大量資賣了結或辦理現償,使得融資餘額張數低於融券餘額張數時,自辦證券商會先向有餘券之證金公司辦理轉融通,該筆借券費用由自辦證券商支付;倘若證金公司餘券不足則須向市場公開標借,該標借費用是由證券商全體融券戶共同分攤支付的。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當進行融券賣出股票時,有可能會分攤券空股票所需的標借費用。<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