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時空環境變化,綜合證券商經營自營及承銷業務比重已顯著提升,台灣證交所重新檢視該作業辦法,已於8月15日公告修訂「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並於9月初進行宣導。
台灣證交所說,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預警作業辦法在民國85年制定,當時證券商多以經紀為主要業務,與現行業務情況不同,因此條文修正,本次修訂將現行特殊指標中,與自營及承銷業務相關之「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占淨值比率」及「庫存股票金額占淨值比率」列入一般風險指標,以綜合評估證券商經營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之整體經營風險。
另外,配合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業務開放,證券商應建立控管機制以事先掌握券源,如證券商控管機制疏漏且改分類失敗後,將走向標議借及強制交割借券,因此新增「先賣後買當日沖銷致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占該業務金額比率」,藉由標議借及交割借券金額,評估證券商是否未於承作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時事先控管券源。
此外,考量原評等方式(分綜合券商組與專業經紀商組)僅就每月一般指標綜合得分,惟為確保證券商經營的長期穩定性,本次修訂除每月綜合得分外,並將其前12個月之得分波動程度納入考量。
透過本次增修訂一般風險指標,並進一步調整給分及評等方式,以增強一般風險指標評等之完備性及合理性。<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