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昨(20)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第一上櫃公司申請第一上市的部分審查準則,包括申請者無須再輔導6個月、原上櫃時集中保管期間得併入上市集保期間計算,及未達股權分散標準者,不足數額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等。
另外,證交所也表示,為尊重母公司的法定會計原則,董事會決議刪除原本對申請第一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合併財報編製基礎規範。
證交所昨指出,之所以將上市審查準則修訂為無須再輔導6個月,主要是考量於申請的第一上櫃公司先前已經過上櫃審查的輔導期,對於國內相關法規已有相當程度的瞭解,為了提升證券市場效率性,故取消6個月輔導期的審查流程。 <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