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部分上市公司出現股利延遲發放,證交所昨(20)日祭出懲罰條款,決議增訂營業細則條文,上市公司若未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將開罰10萬元違約金,並行文要求1個月內改善,若再無發放,將重罰20至100萬元不等違約金,且採取連續罰款與不溯及既往。
由於三陽工業(2206)的現金股利,連續2年延遲發放,該情節重大,不但是台股史上頭一遭,長期以來也引發不少股東頻頻抗議。證交所昨日增訂新罰則,亦被外界視為是「三陽條款」。
不過,證交所昨日表示,根據三陽工業於今年2月份發布重大訊息公告指出,前年度的現金股利預計在5月20日發放,因股利發放相關資訊並無規定必須揭露,三陽總發放股利金額約4億多元,應已全數在昨日發放完畢。
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昨日指出,時序逼近上市櫃股東會旺季,緊接著又是上市公司發放股利的高峰期,以往一般公司都選在除息基準日後30天內發放股利,但因並非明文規定,所以依舊有少部份公司出現延遲發放的情形。
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說,新的處置措施下來,規範上市公司一定要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發放股利,若再持續不發,交易所也會採取連續罰款的方式處置,旨在進一步保護消費者。
至於這次新的處置規範未涉及到股票股利部份,證交所主管昨日對此說明,由於公司有無發放股息,係牽涉到投資人的現金流入及企業能否支付現金等問題,因此在增訂條文上,決議先以現金股利去做明訂。
此外,針對主管機關這項新規範,多位證券專家一致認為,這對於上市公司甚至是台股本身而言,都具有正面效果,主要是企業能否發放股利,通常牽動公司治理與現金流管控等兩大層面,若公司在新制下能按時發放,預期將可排除體質較不好的企業。<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