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內線交易違反證券市場「資訊取得平等」的原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的公平性,目前世界各主要國家均已立法規範,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此一行為也予以重罰。
依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前述這些能夠早先知道消息的人在消息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用自己或他人名義,去買賣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例如:可轉換公司債等),都是違反內線交易規定的,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此外,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的投資人,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擷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