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3/04/28
2.發生緣由:
一、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進行衡量與認列。
二、以102年底持有之金融資產進行衡量,對於金融資產發生減損之客觀證據進行評估,
經衡量後擬認列損失新臺幣新臺幣8,62萬0,714元。
三、案經103年4月28日第8屆第6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3.因應措施:已責成相關部門爾後對於類此投資案件應詳加評估,審慎判斷。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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