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及分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子公
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之本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職級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三)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每次發行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且單
一認股權人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公司發行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存續有效期間」),認股權憑
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工作規則或
法令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惟認
購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
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
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
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死亡
a.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
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
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
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b.受職業災害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第1點有關時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
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第1點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