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陳逸菁副總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擔任子公司WINAICO AUSTRALIA PTY LTD之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陳逸菁董事利益迴避不參與表決,經其他出席董事全體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陳逸菁董事擔任上述公司董事之董事競業禁止解除,將於股東會提案討論。<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