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簡順達
被告: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思銘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審重訴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101/01/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子公司(有立精密)員工間確認請求給付本公司股份之債權不存在,於100年12月
經仲裁協會之仲裁結果,本公司須賠償該子公司員工約新台幣692萬元,因本公司對於仲
裁結果有異議,現該員工正與本公司之委任律師洽談和解中。
4.處理過程:
本公司與該員工和解洽談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此案對本公司影響實屬有限,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該員工與本公司和解洽談中,並已委任律師協助依法處理本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