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2/26
2.發生緣由:為提升會計結帳效率俾能及時掌握存貨進出成本資訊且配合集團管理,
擬自101年1月1日起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
3.因應措施: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1
月24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8112號函核准變更,該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預估將
使截至民國100年9月30日之銷貨成本減少約新台幣236仟元;其至100/12/31日止實
際累積影響數,將再另行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簽證會計師複核意見如下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都公司」擬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
變更認列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
茲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之相關規定,就變更會計原則之原因與
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預計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
一.變更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
(一)依國都公司管理當局所述,為提升會計結帳效率俾能及時掌握存貨進出成本資訊且
配合集團管理,因此擬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
(二)月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之存貨計價方法均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二.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
國都公司為取得最新且及時之資訊做為決策之依據,以掌握商機.原採用月加權平均法
結轉成本時,每月需俟結帳後始可得知公司存貨成本,資訊已較為落後;而改採移動平
均法後,存貨計價係採逐筆移動計算,可隨時提供存貨進出成本資訊,較有利公司即時掌
握存貨成本資訊,在管理上應較月加權平均法更具時效性
三.改採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依國都公司之設算資料,若原即採用移動平均法結轉存貨成本,預估將使截至民國
100年9月30日之銷貨成本減少約新台幣236仟元,經本會計師複核國都公司所提供之
設算資料,尚無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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