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10/19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100年現金增資1仟萬股案,原股東繳款期限已於100年10月
18日截止,經查尚有部份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再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據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再催告,自100年10月
19日至100年11月18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納股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
持原繳款書至玉山銀行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
利。
(2)凡於股款繳款期間完成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自股票發行日起交付股票,屆
時另行通知並公告。
(3)若有任何疑問,請向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
化南路二段97號B2,電話:(02)27035000。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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