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龍泉真水」的文字商標圖案,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在啤酒、碳酸飲料等商品的服務商標獲准
註冊。台灣菸酒公司獲悉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不成,告進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更一審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
台菸是以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的商標,有違反商標
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
質或產地之虞者」的規定,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但智慧
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台菸的台啤與台灣青啤的「台
灣龍泉真水」,無論是在產地與商品性質與品質上,根本不致引
起消費者誤認、誤信情況,因此判決,駁回台菸訴訟。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