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戶每賣出一股未上市櫃股票都會被課證券所得稅
上興櫃的.可以讓每一位散戶賣出各檔股票合計100張內免證所稅
上市櫃後.散戶每賣出一股都會課證所稅(除承銷時所取得10張內可免證所稅)
相信今後興櫃及未上市櫃股票除少數利多或利空消息外.
其餘交易時間應該都會很清淡
興櫃市場散戶交益比重並不低
相信散戶經常會碰到買不到也賣不掉的窘境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Q&A)第17條從未上市櫃取得日開始計算
但國稅局回覆長期持有優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12項規定,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或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來文所稱未上市興櫃買的股票,於上市櫃後繼續持有,即俗稱之IPO股票,其長期持有優惠期間之計算,是從掛牌那天,也就是從上市櫃買賣開始日到轉讓日止。
請問各位大大到底是從<未上市櫃>取得日開始計算還是從<掛牌>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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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有關該10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
答:(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二)舉例說明:
李小姐於102年8月9日出售A公司興櫃股票50,000股,又於102年8月20日出售B公司興櫃股票60,000股;另其配偶張先生於102年9月3日出售C公司興櫃股票50,000股,又於102年9月10日出售D公司興櫃股票40,000股。假設李小姐與張先生102年皆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則李小姐與其配偶張先生102年出售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答:(1)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各該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是否在10萬股以上。
(2)李小姐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屬應核實課稅範圍,因此其出售數量110,000股的交易所得應全部核實課稅,但她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原來選定設算課稅所扣繳的稅額,可自核實課稅所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3)張先生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未達10萬股,因此其出售數量90,000股的交易所得仍適用設算課稅。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1日實施,從2013年到2014年止,採雙軌制課徵,也就是說,除了出售10張以上2013年以後掛牌的上市、櫃(IPO)股票或賣出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以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無法選擇課徵方式,其餘投資人都可以從「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二選一。
根據統計,台灣證券投資戶數在去年底達到910萬戶,根據財政部的統計,選擇「核實課稅」的投資人只有3千戶,還可以盈虧互抵,加上2012年台股封關時指數沒有達到「設算課稅」的門檻8500點,因此即使證所稅開徵,大多數投資人不會受到影響。華南投顧董事長儲祥生說:『(原音)因為都用設算制,設算制影響非常小,要到8500點才可能對心理面造成壓力。現在離8500點還有一段距離,大家應該不會有太大壓力存在。我特別舉78年的例子,真的施行的時候,因為該反應也反應差不多了,就回歸基本面,有沒有行情讓你賺錢比較重要,大家不會去care稅的部分。』
至於選擇「核實課稅」的投資人,稅率一律為15%,投資人必須在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並減除取得成本與證交稅、手續費等必要費用後,再計算所須繳納的稅額。
我甘願被課徵『證 所 稅』 !!!
只要找到可以漲5-10倍公司
證所稅才不怕
102年起,興櫃股票各家公司累計賣出99張(含)以下,不課15%稅.
賣了第100張以上,連同之前賣的99張,都要課稅.
99張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