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0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06/10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徐州路46號,市長官邸藝文沙龍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
2.審計委員會查核一○八年度決算報告。
3.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一○八年度發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執行情形。
5.修訂本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6.修訂本行「誠信行為準則」報告。
7.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對本行今年股東常會有無提案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行民國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案。
2.本行民國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提請 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請 討論案。
2.修訂本行「股東會議事規則」,提請 討論案。
(四)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4/12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06/10
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
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109年04月11日(星期六)
適逢例假日,故請於民國109年04月10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66
之1號11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9年4月11日(最後過戶日)郵
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
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東,其股東常會
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30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持股
滿一仟股以上之股東,其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未
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人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辦(電話:02-23118787)。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擬定109年4月1日上午9時00分起至109年4月13
日下午5時00分止為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提案期間,
受理提案場所:本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133號9樓,
電話:02-25575151分機2311)。
(四)銀行法第25條、第25條之1之相關法令措施宣導報告。
1.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
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
3.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悉依銀行法第25條
之1規定辦理。
4.相關法令宣導簡介,可參考本行網頁(www.taipeistarbank.com.tw)法定應揭露
事項專區。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