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18
2.發行期間:
一○六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下稱「本認股權憑證」)@ 之發行於主管機關
核准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權發行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
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等,由
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
重撤銷該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數量。
(二)單一認股權人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
數之百分之十,且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發行日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日本公司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認股價格為不低於發行
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本公司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
平均交易價格,且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交易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
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
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3.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始發行之員工認股憑證,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
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發行日起三年,不得轉讓、設質、贈與他人或作為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
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一年 50%
屆滿二年 100%
(三)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或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予以收
回並註銷。
(五)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六)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發生以下情事,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或解僱日起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僱當日即喪失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一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三個月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
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人員逾期限未經核
准辦理復職者,自留職停薪應復職日起比照自願離職辦理。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自離
職日或死亡日起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IMG SRC="/WF_SQL_XSR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