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杰:民國70年代末期,民意與環保意識高漲,台電公司電源開發計畫屢受阻力,導致台灣地區電力系統備用容量不足,政府決定開放IPP申請設立,將台電未能及時興建之容量,開放予民間設置,舒緩供電壓力,避免影響民生需求與經濟發展。
近年來,IPP提供台灣地區穩定電源,已成為整個電力系統不可或缺來源,以民國100年為例,台電公司向IPP購電量已達395.58億度,占全系統總供電量18.88%,向IPP購電支出達1,177.19億元,占台電 總支出20.57%,IPP業者與台電公司已成為緊密夥伴關係。
IPP可替代台電公司高成本機組發電,依經濟調度原則,在無機組檢修及故障前提下,基本上,依序調度發電成本較低之核能(0.69元 /度)、燃煤(1.68元/度)及IPP燃煤電廠(2.21元/度)等基載機組,惟因基載電力不足以因應用電需求,須再調度汽電共生(2.1 9元/度)、燃氣複循環機組(3.20元/度)與IPP燃氣機組(3.96元 /度)始能滿足一般用電需求。倘不向IPP購電,前述較低成本之發電機組均已滿載發電,其短缺電量就須調度高成本之汽力燃氣(4.7 0元/度)、汽力燃油(5.64元/度)甚或輕油機組(12.88元/度) 替代發電,相對增加台電公司整體發電成本。
台電公司目前基載電源嚴重不足,IPP加入除有效提升系統供電安全與穩定性,並有助於整體電力系統綜合發電成本,減少經營虧損。
為精進友好夥伴關係共創雙贏目標,體認雙方購售電契約存在事實之下,檢討購電費率合理性,回應民意機關及一般社會大眾之關注。
IPP業者與台電應在公平合理經營環境中,共享權利善盡義務,以達雙贏目標。<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