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01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1/13
2.發行期間: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凡於本公司任職之正式編制內員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
一者,得受領員工認股權證,由董事長擬定名單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且名單由董事長擬定後需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通過後再經董事會決議。
(一)在職期間表現優異或有特殊貢獻者。
(二)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
之百分之十(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
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
1,500單位得分次發行。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仟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
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
,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
之認股權外,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屆滿2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仍應於被授予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
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死亡: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始得行使之。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
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
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
之有效存續期間。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本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
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
部分即失效。
(六)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