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資料中心/台灣證券交易所. 7月24日 07/24 08:43
主旨:台中銀行 (2812)為被告鐘兆勳、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洗錢,依法提出自訴事。
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90/07/2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
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自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公司代表人蔡裕芳
被告:鐘兆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
法院名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2.事實發生日:90/07/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緣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徹查
曾正仁等人以知慶投資、裕聯投資、康禾投資、新
正建設、中太建設、元裕流通等六家公司名義向本
銀行違法貸款所取得新台幣74.5億元之資金流向,
發覺第一筆匯入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者,合計達新台
幣55億9670萬5000元,多數匯入後,用以清償放款
、匯出購買股票、基金、短期票券等。且匯入資金
迅速移轉各關係人帳戶,或輾轉再入各關係人帳戶
,進行分散匯出或其他交易。又該分行各關係人帳
戶,資金進出頻繁,且有匯集各其他金融機構之資
金又進行分散匯出之情形。
(2)依財政部依洗錢防制法第六規定訂定之「銀行防制
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之第二條「防制洗錢」作業應
注意事項,各金融機構資金轉匯過程中,如疑有涉
及洗錢之行為,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
中心,予以查證,以嚇阻重大經濟犯罪。惟上海商
業銀行中港分行對曾正仁等人疑似涉及洗錢之交易
,未依法於交易發生時 (87年11月13日至87年11月
24日)立即通報,致嚴重影響犯罪所得資金流向之追
查,及相關被隱匿財產之查扣。由於曾正仁等人取
得74.5億元資金,有供連續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一項犯罪之用,後來並違反洗錢防制法,
是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莊深淵法官已向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主動告發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違反洗錢防
制法。而本行為維護股東權益,乃正式具狀提出自
訴,並將於刑事審理程序中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
4.處理過程:詳如─3.發生原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訴訟中,尚待
法院判決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行為維護股東權益,已於
90/07/23正式具狀提出自訴,並將於刑事審理程序中
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