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得易購公司向法院聲請凍結森森百貨U-Life復播事件,獲
台北地院裁准的假處分裁定書,在森森百貨提出抗告後,高等法
院昨天裁定,廢棄北院原裁定;高院並自為裁定,將得易購原向
北院所提假處分聲請,裁定駁回。
不過,得易購仍可向最高法院聲請再抗告。因此本件的爭議
,仍有待如果得易購提出再抗告後,三審的確定裁決結果。
高院裁定森森百貨抗告成功主要理由包括:1.森森百貨U-Life
在98年11月、12月分別與東森國際、朝禾、台固、紅樹林等公司
簽訂電視購物合作播送合約書、廣告專用頻道使用合約書或廣告
專用頻道租賃委託合約書,約定頻道業者自99年1月1日起播送森
森經合法授權代理或自製的廣告,可證森森自99年1月起已取得系
統頻道使用權,而得易購既然自己承認與系統經營者的租約期限
已在98年12月31日屆滿,不再有這些頻道的使用權。
2.得易購不得使用這些頻道播送廣告訊號所受的營業損害,
是因得易購沒向系統經營者取得頻道使用權,與森森取得頻道使
用權的契約是否無效及森森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沒有關係。
3.本件如准許得易購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將致使合法締約
取得頻道使用權的森森,無從使用簽約頻道,何況,森森因本件
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損害,暨波及第3人即消費者所生的影響
,遠超過得易購的合法權利。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