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6/12/1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
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年資、職級、個別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
董事會報備。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公司流通在外股本)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於股票上市(櫃
)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為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及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
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該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
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五年,
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70%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份,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
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調職: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業時,其員工認
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惟因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
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轉投資事
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
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
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
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
日起30日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得
依本條第(二)項有關之時程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5.死亡:員工死亡
時,其繼承人得就員工死亡時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員工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之權利;但對於員工死亡
時未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憑證,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
股之權利。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員工,得就已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
之權利期間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其繼承人得就該員工已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中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並依本條第(二)項規定之權利期
間行使之。
7.開除/資遣:(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
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
效。(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
法所訂之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揭期間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
止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
限者,不在此
限。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
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總經理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提報董事長核定;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
即視為放棄並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裡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
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