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於財務報表中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除需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IAS 16)規定衡量價值外,尚須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IAS 36)「資產減損」規定,確認是否需提列減損損失。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受產業環境或科技等變化影響,可能發生減損,企業除提列折舊外,尚須依據IAS 36規定,確認資產是否存有減損跡象;若有則應按規定進行測試,並依結果確認是否需提列減損損失。
IAS 36規定,評估減損時須確認是以「個別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進行評估,所謂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的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且此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的現金流入。
資產除非無法產生大部分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群組的現金流入,而須就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測試,否則將就個別資產進行測試。
例如A公司是汽車製造商,生產的傳統房車以集中配銷方式銷售亞洲地區,由於其生產及組裝汽車的廠房及相關機器設備等資產,個別均無法產生大部分獨立現金流入,因此須以整體廠房及機器設備作為一個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測試。
測試時透過計算可回收金額,即估計該使用(即使用價值)或出售(即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而回收的金額,當帳面金額若超過可回收金額(使用價值或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孰高者),則該資產已發生減損。
如果A公司生產的傳統房車相關設備成本100萬元,估計殘值為20萬元,耐用年限為8年,以直線法提列折舊,因此第4年年底帳列金額60萬元。
A公司此時發現消費者出現明顯偏好跨界休旅車的趨勢,其生產的傳統房車預期銷售量將明顯減少,經評估此為生產房車的機器設備所屬廠房現金產生單位的減損跡象,因此進一步計算可回收金額。
但生產房車的廠房無法取得市場買家的報價,無法計算廠房公允價值,A公司計算該廠房現金產生單位的使用價值,確定廠房現金產生單位應認列的減損損失金額後,將減損損失金額歸屬到廠房各組成部分,而歸屬到生產房車之機器設備的減損損失為20萬元,因此機器設備之帳列金額將由60萬元減少至40萬元。<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