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承作不限用途借貸款項業務,迄今股民借出超過百億元,市場快速發展。為接軌銀行借貸業務對利害關係人的規範,臺灣證券交易所昨(9)日公告修訂辦法,要求未來證券商對關係人及關係企業等利害關係人辦理的融通利率和手續費條件須一致。
證交所表示,過去開放不限用途借貸款項業務,優先考量內部人存在利益衝突,要求證券商不得向內部人辦理相關業務,此次進一步跟進銀行產業規範,增列利害關係人條件必須一致。日前證交所已函知各大證券商、證金公司和保管機構等修訂規範。
證交所指出,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二者性質皆屬授信業務,授信者應對其關係人資格、條件訂定規範,來規避利益衝突。
相關操作辦法已優先禁止證券商與內部關係人有授信業務往來,此次再修訂「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30條以及「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28條條文,規定證券商對內部關係人以外的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其融通利率和手續費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