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上市子公司赴海外掛牌的管控力度再加大,證交所董事 會昨(28)日通過修改營業細則48條之2、3規定,將原訂規範「重要 子公司」擴大到「所有子公司」,並增訂特別委員會審議。換句話說 ,只要列入合併報表內的子公司皆在適用範圍,未來擬赴海外掛牌, 必須先將審議結果經董事會討論,再提請股東會同意。
■不再只限「重要子公司」
近期陸續有指標性大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擬赴中國大陸申請掛牌, 包括鴻海、聯電、臻鼎-KY等旗下子公司皆前往A股掛牌,為避免產生 連鎖效應,造成更多上市櫃公司前進海外掛牌,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皆 進一步修改營業細則,加大管制範圍。
其中,聯電旗下和艦僅占聯電營收約11%,不符合重要子公司定義 ,依先前規定可不必經母公司股東會同意,但聯電仍自行召開股東臨 時會,通過赴陸掛牌議案,此次證交所擴大適用範圍,也被外界認為 提前「抓漏」,補強上市子公司海外掛牌相關規定。
■外界估最快9月底上路
證交所表示,為完備上市子公司赴海外掛牌相關程序,經董事會決 議,採行「擴大適用範圍」,「增訂特別委員會審議」兩大強化措施 ,以保障股東權益,修正案經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即可生效,外界估 計最快9月底正式上路。
證交所副總陳麗卿指出,上市公司子公司能夠申請海外掛牌交易, 多數已具有相當營運規模,對母公司營運已屬重大事項,因此將營業 細則第48條之3規範對象由「重要子公司」擴大到「所有子公司」, 修正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未來子公司擬赴海外掛牌,就需要經 過上市公司股東會同意。
另外,為使子公司赴海外掛牌審議更為嚴謹,證交所參考企業併購 法第6條規範,要求應事先設置特別委員會,就相關事項進行審議, 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討論,再提請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
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若設有審計委員會,可由審計委員會代為執 行審議,若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則可由董事會遴選成員組成。
櫃買中心也於上周五(24日)董事會通過「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 價證券業務規則」第8條之2修正草案,擴大上櫃子公司海外掛牌審議 範圍至所有子公司。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