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6/12/07
2.發生緣由:將債券成本計價模式由原採用之個別認定法調整為加權平均法,以利經營績
效之忠實表達。
3.因應措施: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本案業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複核意見,並經民國106年10月13日董事會通過,後續將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說明如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0/13
(2)變動之性質:會計政策變動
(3)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不適用。
(4)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5)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因本公司於民國102年起合併國華人壽,現行仍以兩套投資
系統併行執行帳務處理,在無單一整合性之系統前提下,考量歷年投資筆數眾多,追
溯係屬實務不可行,故以民國107年1月1日採個別認定法之下之成本做為改採加權平均
法之初始成本。
(6)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簽證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
表示之意見:不影響會計師對於會計政策變動前一年度針對本公司財務報告所出具之
查核意見。
(7)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經會計師複核本公司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進行逐項分析後,並未發現有不合理之處。
(8)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9)本公司業於106年12月7日收受主管機關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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