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李謀偉。
(2)法院名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3)處分機關:不適用。
(4)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2.事實發生日:103/08/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李謀偉先生同時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於8月26日配合檢方傳喚至高雄地檢署說明氣爆案相關事宜,並經檢察官諭知交保。
4.處理過程:
於調查過程中全力配合並提供一切必要資料。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業務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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