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一、林啟峰 總經理
二、謝傳嘉 副總經理
三、洪陽菁 協理
四、呂鈺萍 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兼任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對本案有利益關係之董事已依法迴避
未參與表決外,其餘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一、林啟峰 總經理
二、謝傳嘉 副總經理
三、洪陽菁 協理
四、呂鈺萍 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一、林啟峰總經理擔任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二、謝傳嘉副總經理擔任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監察人。
三、洪陽菁協理擔任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四、呂鈺萍協理擔任富邦歌華(北京)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監察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北路甲10號院402樓101內106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商品批發零售業。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長期股權投資
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0。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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