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民專訴字第159號、99年民專訴字第166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前訴訟案法商安萬特主張本公司「“台灣神隆”三水
合多賜特舒」原料藥之製造方法侵害其中華民國第125443號發明專利,後訴訟案
本公司請求確認「“台灣神隆”三水合多賜特舒」原料藥之製造方法並未侵害法商
安萬特中華民國第125443號發明專利。
4.處理過程:以上兩案由智慧財產法院合併於100年5月24日一審宣判:前案法商
安萬特敗訴,後案本公司勝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對於法商安萬特提告所衍生之損失,將保留法律追訴
權並由律師評估後續訴訟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法商安萬特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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