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2/23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五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與遠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新資通」)之股份轉換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傳營字第09941084710號函文核准在案。於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股份轉換基準日後,本公司之股東(除遠新資通外)已全數轉換為遠新資通股東,遠新資通成為本公司唯一股東,業經經濟部一百年二月十六日經授商字第
10001022430號函核准登記在案。已不適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條之一須強制公開發行之規定。
3.因應措施:於董事會決議核准後,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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