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昨(2)日初審通過菸酒稅法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
降低出售超過專賣價格米酒的業者罰鍰,原本每瓶處2,000元的定
額罰鍰,改採倍數罰,出售菸酒價格超過原專賣價,每瓶按原專
賣價格處一至三倍罰鍰。
這項稅法修正案一旦完成三讀施行後,諸如曾在民國91年發生菸
酒業者觸法獲利不過百萬元,罰鍰卻超過1億元的嚴苛案例,應不
會再出現。
今年4月18日大法官會議第641號解釋,菸酒稅法第21條違反憲法
比例原則,應在一年內停止適用解釋文,昨天立法院財委會初審
通過行政院送審的相關修正草案。
新修正的條文規定,在菸酒稅法施行前專賣的米酒,應依原專賣
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原本是按每瓶處以2,000元罰
鍰,修正後已調整按「超過原專賣價格的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的
罰鍰」。
大法官會議第641號解釋,是根據一納稅人在91年間,將原專賣價
格每瓶21元的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產製的舊裝米酒,分別以54元
及52元價格,銷售5萬餘瓶,因而觸犯91年1月1 日施行的菸酒稅
法第21條的規定,被按每瓶2,000元處罰。該納稅人總計獲利170
萬元,但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依法處罰後,原核定罰鍰竟高達
1億560萬元,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
直至納稅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撤銷原處分,經審查該案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所應據以適用的系爭規定,有牴
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的疑義,並以92年度訴字第4483號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摘錄經濟>